發(fā)布日期:2018-03-06
3月2日,為加強醫(yī)療器械產品注冊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注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眼科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現(xiàn)予發(fā)布。
眼科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眼科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簡稱OCT)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查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眼科OCT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因目前主流的眼科OCT均是采用頻域相干的原理,因此本指導原則主要考慮采用頻域相干原理的OCT,對于采用時域相干原理或其他工作原理的OCT,可參考采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guī)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工作原理(僅以頻域OCT為例)
眼科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是通過近紅外光的光干涉測定和計算來自眼組織的后向散射光,進而生成眼組織斷層像。當光線自無窮遠處入射到人眼后,一部分光線被眼內組織吸收,余下的被組織反射或散射,這部分反射或散射回來的光線被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接收,通過光學相干的原理濾除非特定組織產生的雜散光,從而保證光線對特定受檢組織的高度選擇性及清晰地成像。眼科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通過眼內各種組織對光的反射、吸收及散射能力的不同對組織進行成像,達到清晰地分辨組織結構的目的。
二、注冊單元劃分
注冊單元劃分應符合相關指導原則的要求,原則上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一般情況下,若不同型號之間僅僅是功能的多寡,可以作為一個注冊單元,例如眼前節(jié)和眼底視網膜一體化的OCT可以和眼前節(jié)OCT或眼底視網膜OCT作為一個注冊單元;不同預期用途的OCT不能作為一個注冊單元,如用于眼前節(jié)的OCT與用于眼底視網膜的OCT應分別注冊;不同工作原理的OCT不能作為一個注冊單元,例如頻域OCT、時域OCT、掃頻源OCT應分別注冊。
三、醫(y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醫(y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各條款的適用性參考附1,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性進行判斷,證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和為符合性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由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填寫。為符合性提供的證據如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應當在清單中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例如:八、注冊檢驗報告(醫(yī)用電氣安全:機械風險的防護部分);說明書第4.2章。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四、審查要點
?。ㄒ唬┊a品名稱
產品名稱由一個核心詞和不超過三個特征詞組成,眼科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核心詞為“掃描儀”,三個特征詞分別為“眼科”“光學相干”“斷層”,缺一不可,也可命名為“眼科光相干斷層掃描儀”。如有不同于以上的產品名稱,應提供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二)結構組成
產品結構組成可包括光學主機、電源部分、頦托部分、眼前節(jié)適配器(選配件)、非嵌入式軟件等。對于非嵌入式軟件,組成中應明確軟件名稱和版本號;對于嵌入式軟件,不需要在結構組成中列舉,但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明確軟件發(fā)布版本以及完整版本命名規(guī)則。如在臨床檢查過程中產品必須配合計算機使用,無論計算機是否為產品組成的一部分,均應限定配合使用的計算機的品牌和規(guī)格型號,且應與電磁兼容檢測中使用的計算機一致。
?。ㄈ╊A期用途和禁忌癥
眼科OCT用于對眼前節(jié)和/或眼后節(jié)組織的斷層成像,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操作使用。眼前節(jié)OCT可用于角膜和房角的斷層成像,可通過在眼后節(jié)OCT上加裝眼前節(jié)適配器實現(xiàn),也有專用于眼前節(jié)的OCT設備。眼后節(jié)OCT主要用于視網膜斷層成像,如有其他的分析(例如青光眼進展分析)、成像(例如眼底成像、血管成像)或測量(例如視網膜厚度測量、黃斑厚度測量)功能,也可在預期用途中描述,但應有相應的技術資料和臨床評價資料支持。
產品的禁忌癥為48小時內接受過光動力治療的患者。對于光輻射危害的高危人群、無晶狀體眼、嬰兒、或因患有眼底病對光線不敏感的患者進行OCT檢查時,應格外謹慎。
?。ㄋ模┚C述資料
1.應描述產品主要功能、各組成部件的功能以及區(qū)別于同類產品的特征。區(qū)別于同類產品的特征是技術審評關注的重點,例如相比同類產品增加了分析功能、測量功能、血管成像、炫彩等;或與同類產品相比光源波長不同、掃描分辨率提高、掃描速度提升等特征。此外,還應在研發(fā)背景中描述產品有哪些改進,如何實現(xiàn)的,改進的意義是什么,解決了哪些技術問題或臨床問題。
2.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fā)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fā)參考的原因。同時列表說明申請注冊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
(五)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研究資料中功能、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應明確、具體,不能籠統(tǒng)地描述為“依據產品特點”“依據臨床需求確定”,應具體說明產品特點和臨床需求。對于參考同類產品確定的,應提供同類產品的相關資料。對于有些依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設定的指標,應關注標準中是否給出了具體的要求(例如數值),對于未給出具體要求的,申請人應說明申報產品功能、性能指標確定的依據,即設計輸入確定的理由。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對OCT中與患者和使用者接觸部分的材料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如果使用者佩戴手套操作,可不對使用者接觸的部分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但應在說明書中明確“使用者需佩戴手套操作”。若頦托、額托部分須配合頦托紙、額托紙使用,不與患者直接接觸,也可不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但應在說明書中明確。若頦托部分直接與患者接觸,則應按照法規(guī)的要求提供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并關注以下方面:
?。?)生物相容性評價應對成品中的材料而不是原材料進行評價,部分材料生產加工過程可能會改變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結果,例如添加了加工助劑或者加工過程(例如高溫)改變了原材料的性質。
?。?)研究資料中的生物學試驗報告可提供境內試驗報告或境外試驗報告,境內試驗報告可以是委托檢驗,試驗報告中應包括樣品制備方法、試驗方法及試驗結果。境內開展生物學試驗,應委托具有醫(yī)療器械檢驗資質認定、在其承檢范圍之內的生物學實驗室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試驗;國外實驗室出具的生物學試驗報告,應附有國外實驗室表明其符合GLP實驗室要求的質量保證文件。
(3)生物學試驗報告應體現(xiàn)產品名稱和型號,與申報產品相對應。如提供其他產品的報告,應對檢測產品與申報產品的差異性進行評價,應證明原材料及來源、生產工藝等影響生物相容性重新評價的情形均不存在。
3.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眼科OCT為門診檢查診斷設備,一般不用于手術室,與人體表面健康皮膚接觸,不需進行滅菌,按醫(yī)院常規(guī)設備擦拭消毒即可,滅菌/消毒工藝研究資料可不提供。但若產品組成中包含需要進行消毒滅菌的附件,則應按照法規(guī)要求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
4.產品使用期限研究
OCT的使用期限一般主要取決于使用過程中部件、元器件的損耗、老化等,申請人應按照聲稱的使用期限對設備進行老化/疲勞試驗,也可對影響設備使用期限的關鍵部件進行老化/疲勞試驗,例如設備中不可更換(或更換成本高)的部件,并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研究資料應能證明OCT按照所聲稱的使用期限,經過老化/疲勞試驗后,產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預期的要求。使用期限也可基于已有數據進行合理的推斷、分析、計算得出,但應提供詳細的說明及支持性資料。
5.軟件研究
申請人應按照法規(guī)和《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軟件研究資料。技術審評中重點關注軟件研究資料是否符合《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需求規(guī)格是否與軟件功能一致,軟件驗證與確認報告結論是否為通過,是否還有剩余缺陷以及剩余風險是否可接受。如果產品組成中既有嵌入式軟件又有獨立軟件的,是否針對所有的軟件均提供了相應的資料。
6.光輻射安全研究資料
含有光源的產品均應提供光輻射安全的研究資料,對于眼科OCT,申請人可提供ISO 15004—2《眼科儀器—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第2部分:光危害防護》的檢測報告(可以是自檢報告、委托檢驗報告或注冊檢驗報告,也可以是境外檢測報告),或者其他可證明光輻射對于人眼安全的研究資料。
7.環(huán)境試驗
運輸、貯存及使用環(huán)境會影響光學產品的性能,因此申請人應提供環(huán)境試驗的研究資料,也可進行注冊檢驗,環(huán)境試驗后檢測條款至少應包括角膜處功率、分辨率等核心指標。
(六)臨床評價資料
眼科OCT為光機電一體化產品,軟硬件技術較復雜,目前暫未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目錄。申請人可按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的要求,通過同品種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對比項目至少應包括附2中的項目。審評中應關注臨床評價是否包含所有申報型號,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對比資料能否證明二者之間基本等同,同品種的支持性資料是否充分,性能參數對比是否全面,核心部件是否等同。對于眼科光學產品,裝配及安裝過程對產品性能影響重大,審評中還應關注生產工藝是否等同。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對比資料(含支持性資料)如能夠證明二者之間基本等同,應審核同品種的臨床數據資料是否充分,臨床數據資料中所用產品是否為對比的同品種產品而非其他產品(申請產品為A,對比產品為B,所提交的臨床數據資料為產品C的情形),臨床數據資料中的適用范圍是否與注冊申請的適用范圍一致(申請產品A與對比產品B基本等同,但是只能提供B產品部分適用范圍的臨床數據資料的情形,則A也僅能批準注冊與B相同的部分適用范圍)。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對比資料(含支持性資料)不能證明二者之間基本等同的,申請人應評價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可通過申報產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或確認,如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數據、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經驗數據、針對差異性在中國境內開展的臨床試驗數據。審評中重點關注針對差異部分的評價資料是否充分。
申請人如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臨床評價資料,應當按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的要求,在兩家(含)以上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對于開展臨床試驗的,進行臨床試驗的規(guī)格型號若為典型型號,應對同一注冊單元內的其他型號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試驗可采用配對設計,即對同一受試者先后應用兩臺不同器械(試驗器械與對照器械)進行成像。對照器械應優(yōu)先選用同類產品,對于無法選擇同類產品進行對照試驗的,申請人應論述理由。臨床試驗可以設計為非劣效比較,對于隨機化無特別要求,但建議對評價者設盲。審評中關注臨床試驗方案中受試對象、對照選擇、界值選擇、檢驗假設、盲法、評價指標(可重復性、圖像質量一致性等)等是否合理;統(tǒng)計學考慮是否充分,包括樣本量是否符合統(tǒng)計學要求,對于試驗結果等是否進行了充分的統(tǒng)計學分析;多中心臨床試驗方案是否一致(包括對照組是否一致);臨床試驗結論是否明確,針對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其安全性/有效性評價指標是否達到了預設終點,且產品的風險相對于預期收益可接受,能夠滿足臨床使用的需求。臨床試驗過程中有不良事件的,申辦方應對不良事件進行記錄并分析是否與試驗器械有關。
(七)風險分析
眼科OCT相關的危害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學危害、環(huán)境危害、與操作使用有關的危害、軟件的危害、人機工程學危害、功能失效、維護和老化導致的危害等方面。審評過程中應結合安全有效清單審核風險分析是否完整,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是否能有效降低風險,剩余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分析報告格式可參考附3,附3中所列內容僅為參考舉例,申請人應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進行調整完善。
(八)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中主要包括斷層成像的性能要求、測量的性能要求(如有)、光源的性能要求、軟件的功能要求、電氣安全要求、電磁兼容要求、環(huán)境試驗要求,還應包括產品11項安全特征、軟件發(fā)布版本及命名規(guī)則等。含有多個規(guī)格型號的,應明確型號之間的差異。
1.斷層成像的性能包括掃描深度、在組織中掃描的橫向分辨率和縱向分辨率(應為光學分辨率而不是數字分辨率,通過測量而不是計算得出,無允差)、掃描速度(頻率)、屈光度調節(jié)范圍、視場角(如適用)、觀察像面上顯示圖像與標記進行OCT掃描的像面的位置一致性。如產品集成了眼底照相機的功能,應參考YY 0634—2008《眼科儀器 眼底照相機》的相關要求。
2.測量的性能要求包括測量準確度和測量重復性。
3.光源的性能要求包括設備所有光源(掃描光源、照明光源、測量光源等)的波長及工作距離處功率。
4.軟件的功能主要包括軟件的分析計算功能、數據管理功能、掃描模式等,對于需要臨床驗證的功能(例如可以進行房角觀察、血管成像)不宜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
5.電氣安全要求主要包括GB 9706.1,如果產品組成中含有計算機,或者產品屬于GB 9706.15中系統(tǒng)的范疇,還應考慮GB 9706.15的適用性。
6.電磁兼容應符合YY 0505的要求。
7.光源中如含有激光,則應考慮GB 7247.1的適用性。
8.環(huán)境試驗應按照GB/T 14710執(zhí)行,產品技術要求中應規(guī)定環(huán)境試驗的條件及需要進行檢測的項目。
9.申請人所聲稱的其他功能、性能。
本指導原則僅給出參考的功能、性能要求,具體參數由申請人制定并驗證。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寫示例見附4,其中給出的關于功能、性能指標的試驗方法均為推薦性的,并不做強制要求,申請人可自行制定試驗方法,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應同時給出試驗方法的出處或合理性、可行性的分析。
?。ň牛┳詸z驗報告
1.技術審評重點關注檢驗報告中規(guī)格型號、結構組成是否與申請表一致,檢驗報告中各條款是否與產品技術要求一致(包括指標、允差)。
2.對于進口產品,申請人如未在境內對產品進行GB 9706.1—2007全項檢測的,應同時提供境外檢測機構出具的IEC 60601—1全項檢測報告,報告中IEC 60601—1的版本應與境內GB 9706.1—2007對應的國際版本一致。提交境外檢測機構出具的電氣安全全項檢測報告的,申請人需同時提交該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明,證明應能體現(xiàn)該機構具備按照IEC 60601—1標準實施全項檢測的能力。技術審評關注境外檢測報告上規(guī)格型號、產品組成、生產地址等內容是否與申請內容一致。
3.對于同一個注冊單元具有多個規(guī)格型號的,應選取結構最復雜、功能最多、指標最高的作為典型型號進行性能和電氣安全檢測。電磁兼容檢驗為獨立報告的,應與性能和電氣安全檢驗報告進行關聯(lián)。
4.電磁兼容報告中產品基本信息(電壓、頻率等)、配合使用的設備、分組分類應與說明書等相關內容一致。
5.電磁兼容報告中產品類型一般為臺式設備,但若產品組成中包含有工作臺,則應按落地式設備進行檢測,若工作臺為可選配件,則應分別按臺式設備和落地式設備進行檢測。
6.如果說明書中產品按GB 4824分類為B類,電磁兼容中諧波失真、電壓波動和閃爍應適用并進行檢測。
?。ㄊ┱f明書和標簽
說明書和標簽應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GB 9706.1以及YY 0505中有關說明書和標簽的要求,應包括使用期限、說明書修訂或編制日期、基本性能等細節(jié),基本性能的描述不應含有“試驗或測試中”字樣。技術參數、分組分類等應與產品技術要求、檢測報告一致。
五、編寫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來源:CFDA